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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欢的女生和别人开房,广东男子崩溃举喇叭喊话:卑微到让人逃离

2022-02-26 18:43:46

太爱一个人,往往没有好下场。你可以爱一个卑微到尘埃里,但没有人会爱卑微到尘埃里的你。——辣妈说

太爱一个人,你往往会丢了自己。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死心塌地爱自己的人,但却不会爱一个“只是爱自己”的人,怎么理解呢?如果一个人丢了自我,对于对方来说,就是一个累赘,一个负担而已。爱得卑微,会让人觉得很辛苦。

有时候,太爱一个人,你就输了,爱一个人,七分足够,城下的三分爱自己。

近日,广东汕尾的街头,一个男子站在街心向着一家酒店用大喇叭喊话,引来行人的关注,警察赶来也劝不走他。原来他发现自己深爱的女人,跟别的男人进了这家酒店,自己想要呼唤她出来,跟自己回去。

这一幕真的让人唏嘘不已,很明显这个女人是不爱他的,既是如此能不能爷们点啊,何必一棵树上吊死呢?这一下连自己最后的一块遮羞布都扯掉了,最后的一点尊严都让自己踩在地上了。

路人议论纷纷,说什么的都有。网友看到视频后,几乎也是一边倒,话题都集中在了男人这一边,有网友说:这男人,爱的也太卑微了,女朋友都这样做了,还能公开在这里呼唤她回心转意,要是我,别说不会在这里喊话了,就是她回来找我,我还不一定要她呢!

还有两友说:男人这样的行为,既自私又无脑,大庭广众之下,女朋友一定会恨死他了,这完全把她逼到了道德评价的死角,这下好了,完全没有任何机会了。看上去是卑微,实则是可怕。

可能看男子喊得太久了,当时男子正站在车来车往的街心,还正下着小雨,女生不得不下来处理这件事,两个人在街心说了很久,男子都没有动。女子只能先强行把他拉到街边。

两人来到路边之后,男子一把就把女生抱在了自己怀里,没想到女生用尽全身的力气,把男子一把给推开,嘴里还喊着“放手”,能听得出那声音里充满了厌恶,可能她平时已经以同样的方式拒绝过男子太多次了。

当时女子的身边,还站着一个打伞的男生,看上去个头比他还高,衣服也穿得比较时尚。其实,一切都已经很明显了,喊话的男子再纠缠,就是自讨没趣了。

虽然不知道两人以前有过什么样的经历,单从这一件事上来看,男人的做法显然非常不成熟,这种做法看似卑微,实则让人可怕,给对方的压力太大,不知道以后还会做出什么样疯狂的举动。

辣妈有辣评:卑微,不是爱的姿势

卑微,最核心的表现是:死缠烂打,无论你做过什么,我都求你回来。这到底算不算是爱,很值得商榷。

卑微,看似把自己放到了尘埃里,其实把压力都给了对方,就是在告诉对方:我都这样了,你为什么还不爱我。爱情,本来应该是对等的,爱与不爱,都是一种选择,一旦被附加了无底线(卑微)的条件,就失去了它的本真。

但愿这个男子能够明白:这不是真爱,只是一种强烈占有欲望而已。或许有一天,再会看这一段经历,会感觉非常难以理解,也希望他能真正明白:在任何一段感情里,深爱的人都应该被珍惜、被尊重,毕竟:爱,就请深爱,不爱,就请彻底的离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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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唆使老板入户性性侵妻子

大跌眼镜!河南郑州,深夜一男子走进一间卧室,见到床上熟睡的女子后,便准备实施侵犯。女子被惊醒后奋力反抗。男子见女子反抗激烈,无从下手,便放弃了。床上的女子借着微弱的亮光,认出了男子是自己丈夫的老板张某。

张某告诉女子,是她的丈夫教唆的。女子听到张某的话,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,自己的丈夫居然让其他男子来侵犯自己。张某见女子呆愣在当场,知道没什么下文了,便退了出去。

事后,女子向地方媒体求助,记者便找到张某,询问张某与女子是什么关系。张某称与女子的关系很好后,便不再多说,匆匆溜走了。目前,警方已介入调查。(来源:河南都市频道)

1、真是活久见了,这世上居然还有这种男人,竟将自己的结发妻子拱手送给老板?到底张某许诺了什么好处呢?这具体的原因,还需要警方的调查,但张某与女子的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。

本案中,女子在见到张某趴在自己身上后,极力的反抗,这说明女子对张某的行为是排斥的。换句话说就是,张某违背了女子的性意志。

在司法实践中,违背妇女的性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因素,至于是否使用暴力、胁迫等非法手段,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。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构成强奸罪的,一般处3~10年有期徒刑。

2、那张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呢?

本案中,由于女子的极力反抗,张某不得不放弃继续侵犯,这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,是犯罪未遂。如果女子并未反抗,而是张某主动放弃的,那就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,是犯罪中止。

根据《量刑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犯罪未遂的,根据损害大小,未遂程度等,可以比照既遂犯的标准,减少基准刑的50%以下。

另外,本案中张某欲侵犯女子,这是受到了女子丈夫的教唆,那么女子丈夫的行为就是强奸罪的教唆犯。

教唆犯亦是共犯。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,起到主要作用的,则为主犯,起到次要作用的,则为从犯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29条规定,教唆他人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。

事后,女子的丈夫称,自己酒喝多了才会说这样的胡话,但女子并不相信。俗话说:“酒后吐真言”,既然女子的丈夫在酒后能说出这样的话,那说明他的心里有这种想法。

更何况,醉酒在法律上并不是脱罪的理由,醉酒者触犯法律照样可以处罚。

其实像这样的情况,女子完全可以要求离婚。因为女子丈夫的行为,已经严重违背了世俗道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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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闯入民宅将丈夫捉奸在床,反成被告

“他出轨不罚,凭什么罚我?”四川内江,李女士将丈夫胡某诉至法院,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离婚。在诉讼离婚期间,胡某便和女子李某住在了一起。李女士通过调查,很快找到了二人的住所。

某日凌晨2点,李女士带着熊某等人,一起来到胡某和李某的住所。然后李女士找来一位开锁匠,谎称自己的钥匙被锁在家里了,需要开锁匠帮忙开门。

待门被打开后,李女士和熊某便冲了进去,见到了衣不蔽体的胡某和李某。怒火中烧的李女士立马冲上去与李某撕打,熊某见状掐住了胡某的脖子,打伤了胡某的左脸。

之后李女士拍下了二人的不雅视频就离开了。此时,胡某与李某这才开始报警。后经鉴定,胡某左脸的伤势为轻伤二级。

警方了解完过程后,便对李女士和熊某进行了传唤。李女士和熊某主动到案接受了调查。此时李某才知道,胡某和李某所住的房子,是李某的朋友借给李某居住的。(来源:内江市市中区法院)

1、虽然李女士和丈夫胡某正在离婚诉讼期间,但毕竟双方还未正式离婚,暂时还是合法夫妻。此时胡某与李某过起了同居生活,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。但是胡某和李某即便有过错,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
本案中,李女士和熊某在凌晨2点,擅自闯入李某向朋友所借的住宅,而且还使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。李某多次驱赶李女士和熊某,但二人拒不退出。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,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,或进入公民住宅后,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,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,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“住宅”,并不要求房屋使用人就是房子的主人,只需房屋使用人合法占有即可。换句话说就是,李某从朋友那里借来房子居住,同样符合“住宅”的定义。

退一万步讲,就算是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子,也不能随意闯入。李女士、熊某未经房屋主人,或房屋使用人的同意,就破门而入,这就是非法侵入住宅,是违法的。

因此,本案中的李女士和熊某的行为,均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。

2、另外,熊某在非法侵入住宅后,还对胡某实施了殴打行为,给胡某造成了轻伤伤害。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其轻伤以上伤害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由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,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健康权,二者所侵犯的法益不同。因此,熊某所触犯的两个罪名,应分别认定,数罪并罚。

最终,法院判决李女士6个月有期徒刑,缓刑1年,判决熊某1年有期徒刑,缓刑1年。

3、李女士为了离婚或多分财产,通过这样非法的手段获取胡某和李某的不雅照片,其实一点作用都没有。

根据相关规定,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
因此,李女士这次可真是搬起了石头,砸了自己的脚,得不偿失啊!

4、最后,在司法实践中,并非只有“捉奸在床”的照片或视频才能作为有效证据。比如:在公众场合亲密举止的照片或视频、二人的亲密聊天记录等等,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也能达到证明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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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约网友来家中发生关系,对方出门后就报警告强奸

山西长治,男子冯某在某社交平台上,结识了女子李某,二人相谈甚欢。冯某提出第二天见个面,没想到李某竟然同意了。次日,冯某便将李某带至家中,二人在客厅的沙发上聊着聊着,便抱在一起发生了关系。

一番云雨过后,李某提出要和朋友去逛街玩,但身上钱没带够,让冯某拿500元给她。冯某指了指桌上的200元,示意李某可以拿走。

谁知李某走后没多久,警方就找上了门。原来是李某报警称,自己被冯某侵犯了。冯某向警方解释,二人是自愿发生的关系,但警方并未听信冯某的一面之词,强行将其抓捕归案。

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冯某违背妇女的性意志,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,构成强奸罪。但冯某坚持认为这不是强奸,于是冯某提起了上诉。(来源:山西长治中级法院)

在强奸罪中,是否违背妇女的性意志是定罪的关键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自愿发生关系后,又反悔的,不能视为违背妇女的性意志。

二审庭审中,冯某陈述了以下几个观点:

1、自己带着李某回到家中时,李某并未表现出不愿意。二人在客厅沙发聊天时,情不自禁地抱在一起发生了关系。在此过程中,李某并未有任何抵抗行为。

如果李某是被强迫的,身上必然会出现一些挣扎的痕迹,但是李某身上一点伤痕都没有。

2、二人刚发生完关系,李某便拿着200元出去和朋友逛街了。李某在进入电梯时,擦拭额头的动作其实是在擦汗,并非是被强迫而擦拭眼泪。

如果李某是被强迫的,她应该是非常生气的,恨不得早点离开自己家中,而不会拿走200元。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所有证据均能充分证明事实,且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,然后排除合理怀疑后,哪怕没有被告人的供述,也能定罪量刑。

换句话说就是,当没有充分的证据,证明冯某有违背李某性意志,且无法证明冯某实施了暴力、胁迫等非法手段的话,仅凭李某的陈述,是不能给冯某定罪的。

最终,二审法院认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,撤销了一审判决。

既然冯某胜诉了,那李某事后反悔状告冯某强奸的行为,就涉嫌诬告陷害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以陷害他人为目的,故意捏造犯罪事实,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,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~10年有期徒刑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李某不是有意诬陷,而是告错了,或者检举失实的,则不构成此罪。

其实,冯某和李某的行为,有点像是在卖淫嫖娼。

卖淫嫖娼是指以财物作为交换条件,发生关系的行为。

本次事件中,冯某与李某是否在卖淫嫖娼,还需要看双方是否有金钱交易的约定。比如,二人的聊天记录中,冯某或者李某明确表示了,可以发生关系,但需要支付一些费用等。

如果有金钱交易的意思,那就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对冯某和李某二人分别处10~15日的拘留,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
当然,本案是刑事案件,而卖淫嫖娼是治安案件,所以需要另行处理。

最后,我们作为成年人,应该知道遵纪守法,懂得自律、自控,千万不要去以身试法。可有些人就是禁不住色诱,殊不知色字头上的那把刀,随时可能会落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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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在网上直播嫖娼现场,被民警抓个正着

民警:“有没有直播嫖娼?讲实话!”男子:“直了,直了!”某直播平台上,一男子将自己与失足女卖淫嫖娼的过程进行了直播,后被直播间的观众举报。当民警赶到直播现场时,男子并未惊慌失措,抱头鼠窜。

民警问男子是否在嫖娼,男子很坦然地承认了。可当民警问及是否在直播嫖娼时,男子开始支支吾吾起来。民警告诉男子:“我们不可能什么都不知道,就来找你的。”

此时,男子只能老实交代了自己直播嫖娼了。目前,男子与失足女均被警方带走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(来源:1站视频)

本案中,男子大方承认自己嫖娼的事实,却不敢承认直播的事实。显然,男子是知道嫖娼和直播嫖娼的区别的。

如果男子只是实施了单纯的嫖娼行为,这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卖淫嫖娼的,最高可处15日的行政拘留,可以并处最高5000元的罚款。

由此可见,如果没有直播的话,男子顶多被拘留15日和5000元的罚款。可男子既然搞了“现场直播”,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,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,有可能要被判刑。

根据《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》的规定,通过互联网、电视等媒体渠道对外直播淫秽表演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。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的,则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。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,则按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
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大的区别,就是看是否为了赚钱。除此之外,他们的定罪量刑标准也不同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:

不以牟利为目的,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,或者传播淫秽视频数达40个以上的,或者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,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投或者管制。

以牟利为目的,来传播淫秽物品的,只需传播淫秽视频20个,或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,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如此严重的后果,难怪男子在面对民警的询问时,支支吾吾,不敢说实话呢。

至于本案中的这位“女主角”。如果她明知男子在直播,仍故意配合的话,那她就是共同犯罪。但如果她并不知情,警方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

本案中,直播平台的责任其实也很大。

因为直播平台没有及时审查发现男子的违规行为,导致男子嫖娼的直播传了出去。

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直播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,依法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当然,如果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的,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1.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甚至可以停机整顿6个月,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。

最后,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。如果想出名,首先就得遵纪守法,其次就是要多传播正能量,产出对观众有价值的内容,而不是通过这种非法行为来博眼球,这样只会适得其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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